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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招投标中“好心办坏事”的规定

1、关于修改招标文件需要延长15天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均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而《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都规定了招标人不得接收未经密封的投标文件。

3、签字盖章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这个规定的本意是,投标文件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但是由于理解的问题,导致很多人都以为必须是签字、盖章都得有,缺一不可。本来是为了减少投标人工作的规定,又一次演变成了废标的利器。

4、投标有效期的设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本条的解释:本条是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根据《合同法》有关承诺期限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就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关义务的期限。这条其实还是为了保护投标人权益的。

5、大小写的要求:

   招标文件在报价要求里经常要求同时填写大写报价和小写报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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