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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中标结果公布后,有未中标供应商针对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吗?

答:不可以。当供应商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就要认可,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遇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代理机构一般情况只能是答复质疑不成立。

如果声明函有明显书写错误,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如果确有线索表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因为代理机构没有权利认定供应商造假行为。(详细:《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二、招标文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也可以不提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注意根据项目提供正确的格式,否则如果因提供的格式错误影响了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详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有误,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三、中标人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如何答复?

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愿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应当适用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质疑成立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无法顺延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形,适用于中标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阶段是合格的。本案例,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虚假的,并不符合项目的资格条件。

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听信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的说辞,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中标人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如何答复?》)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可以自定格式吗?

答:供应商不能自定义格式,只能按照法定格式提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经提供明确的格式。并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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