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了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要严格遵守,不可滥用。
1.货物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答:实践中,除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般都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虽然规定了价格分权重,而不是所有货物类采购项目就可以采用,仅限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中的货物。其他货物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公开招标货物项目只有两家响应,可改为竞争性磋商吗?
答:不可以,缺少法律依据,但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果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请注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并将综合评分法改为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评分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答: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参照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2020 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采购方式”中并没有竞争性磋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磋商可能会并入竞争性谈判。
同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七十三条还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
4.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可改为竞争性磋商吗?
答:不可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县级财政部门并没有审批权限。
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5.多次磋商采购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可以自行采购吗?
案例:某监理项目,采购预算是49 万,采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进行采购,此项目共分为A、B 两个包。在第一次采购时,B 包不足三家故终止采购,A 包有三家单位进行了报价,但是A 包的三家单位在进行二次报价时,有一家的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因此A 包也终止采购。我们进行了二次采购,二次磋商采购时,A,B 两包均不足三家故二次都终止采购。可不可以变成自行采购?
答:不可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2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6.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拟改为竞争性磋商,需重新公告吗?
答:不可以直接变更。公开招标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以顺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二是公开招标失败以后,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三是只邀请参加投标的两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也须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另外,根据财政部2020 年12 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 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 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7.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用竞争性磋商吗?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由采购人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也要比照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是不在履行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8.非必须招标的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吗?
答:可以。非必须招标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9.200万元装修工程,可以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答:可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但达到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00万元以下设备类的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
现在一些地方将公开招标的金额调至400万元,意思就是4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标准设备类)也可以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
答:设备类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