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证书可作资格条件吗?不同品类打包采购合规吗?
产品证书可作资格条件吗?不同品类打包采购合规吗?财政部最新答复汇总
3C证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政府采购工程要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不同品类打包采购合规吗?……财政部“留言咨询”频道近日公布了一批网友问题的答复,整理汇总供参考。
一、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对于产品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必须获得CCC强制认证),时应当放在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中,还是可以在项目需求中明确不允许偏离即可?
答:对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财库便函(2020)385号文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答: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三、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采购项目名称:城管局购买共享单车管理运维劳务外包服务项目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用于服务人员必须满足80人才可能保证项目实施和用于存在共享单车的场地必须满足2000平方才可以保证单车的存放,所以采购需求中设置了要求服务人员不少于80人,且投标供应商用于存放共享单车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以上2点为星号条款,这样设置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五、您好,想请问一下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及“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 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时,是否可以参考价格分的评审方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后续供货价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标人得分参考价格分计算方式计算?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评审方式,将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为价格分,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六、道路保洁、垃圾分类项目招标争议比较多,一是关于人员是否要求投标时就全部具备缴纳设备的,还是中标后可再招聘。二是必要的服务设施是否可以承诺中标后提供。46号文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服务类招标文件是否必须或者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必须具备项目所需要全部服务人员,且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服务类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配备的设备是否可以通过承诺方式。如果承诺可以,那是否可以设置已经购买或租赁得分高点,承诺的得分少点。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情形,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允许供应商承诺提供服务过程中具备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或相应设备条件。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七、请问在某一救护车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两家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除产品商标一样外,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产品型号、发动机型号等都不相同,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相同品牌?87号令中相同品牌应如何理解?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认定为相同品牌。
八、《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如学校化学实验室教学设备采购,同类实验室包含了一百多种货物(如棉签、酒精灯、PH试纸等),在采购过程中,是否要求上述所有的货物生产制造商全部为中小企业?若出现其中的某些货物制造商不能满足为中小企业要求,是否应该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九、《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1.请问供应商通过了响应审查,能否不参加谈判直接退出谈判?若退出谈判后保证金是否退还?
答:留言所属情形,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直接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保证金。
十、有一个项目,要求供应商投2个不同的算法(符合条件的算法有6家),算法不作为核心产品。1、采购人要求在开标前,6个算法的厂商要在采购人单位事先搭建平台,开标当天进行算法测试排名(按名次给与不同分值)。这种现场测试可否?2、如果算法厂家和集成商都参与本项目投标,会造成算法厂家投标算法品牌与供应商一致,这种情况可否?
答:1、留言所述情形,如果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约定将在开标当天进行算法测试,并明确相应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则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留言所述情形,算法不是核心产品,算法厂家投标算法品牌可以与集成商一致,不属于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相同品牌。
十一、同一业主前后发布两个项目采购招标文件,(采购货物为同一类目)评标方式评分标准基本完全相同。前发布的已经完成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发布的是否合规,由于后发布的评标方式,评分标准基本相同,那中标供应商可能就是同一家?
答:留言所属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果采购文件未明确规定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这两个采购项目,那么中标供应商可以为同一家供应商。
十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方案(2020年版)》中,限额内工程项目120万元以上的需要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使用范围为京内单位,那么非京内单位,如果要开展1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采中心执行还是单位自己按照中央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来执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非京内单位的工程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十三、如何理解《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非省级专家库专家)在《评标专家声明书》和《评标专家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磋商小组共三人,另两位机抽专家也在以上两表签字),仅凭此行为能否认为其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留言所述情形,无法判断采购人代表是否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作为磋商小组成员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十四、关于财库【2020】46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中具体是哪些规定明确了可以面向由非企业主体采购,或者说是哪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可以优先面向非企业主体采购?
答:国家将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持非企业主体发展。例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