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G市一灯光改造项目遭到质疑。质疑事项是中标供应商提供证书的真实性存疑,要求评审专家对证书进行审查,进而决定中标供应商是否能够通过符合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据此,评审专家履行的职责之一是核实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真伪。如果怀疑供应商提供的是虚假材料,则有向财政部门报告的义务,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拥有怀疑的权利,但没有认定权,无法认定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评审时间不允许。一个项目最少要有3家投标供应商参加,多则数十家,如果对每一家供应商都要逐一认定材料真伪,耗时费力,影响评审效率。
二是网络条件不允许。供应商材料造假绝大部分是资质造假,这是“重灾区”。要核查其资质的真实性,需要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检测机构官网,输入证书编号或者企业名称,才能查询到证书相关信息。如果能查询到,则材料被证实真实有效;如果查询不到,则材料有可能涉嫌造假。为了项目和评审过程保密,评审室内的电脑一般无法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无法查询,自然也无法认定材料真伪。
三是专家身份不允许。在实践中,评审专家是对供应商的材料作“形式审查”,即审查响应文件是否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材料是否齐全,而不对材料真假作辨识。即使怀疑材料虚假,也只能向财政部门报告,没有资格进行认定。供应商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带来的处罚结果。
那么谁有权对供应商的材料真实性进行认定?
2021年,有网友在有关部门的网站留言咨询,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结果的质疑期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向代理机构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规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那么,在质疑答复环节,代理机构应当以怎样的内容回复质疑供应商?是否需要对材料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和判断再进行答复,还是不对材料真实性作调查与判断直接答复“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请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2021年3月5日,该部门回复:“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
据此,对供应商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认定的责任主体是财政部门,质疑供应商经过质疑环节后,应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作出认定。
G市灯光改造项目经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取证、查验证书原件后,依法作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来源于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