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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
    为进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现将《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5月21日

 

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以下简称评审专)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是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由省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专业人员。
    评审专的选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三条 评审专管理实行“统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评审专库,评审专库由省直库和市分库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经市财政局征集、省财政厅选聘,纳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库管理。
    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评审专库实行日常监管维护。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参与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负责对本市评审专的征集和初审,并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信息;
    (三)统筹本市评审专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征集建议;
    (四)对本市评审专进行培训;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参加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进行考核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六)对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会同相关部门对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进行考核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二)对县(市、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二章  评审专聘用管理
    六条 评审专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评审专在申请时应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七条 评审专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条 评审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同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中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同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获得省以上课题研究、技能比赛等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励、表彰,且从事该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
    (三)注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学习,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公民;
    (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并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新聘专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原在库专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前三年内,无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评审专数量较少的专业,不具备前款(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选聘为评审专。
    九条 评审专实行网上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承诺书》(见附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励表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市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考核成绩单或培训合格证书。
    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评审专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品目,申请三品目多为两个,三以下品目多为六个(须在两个三品目中)。
    原则上不得跨专业选择评审品目。评审专数量较少的评审品目可以适当放宽。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的专业特长、专业技术职称、励表彰证书、工作经历、职业水平等对其评审品目进行规范。
    十条 符合条件的专应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选聘为评审专,纳入评审专库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初审,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网上复审。
    十二条 评审专的工作单位、通讯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管理系统申请变更。主评区域、评审品目的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章  评审专抽取及管理
    十三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管理系统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质和特点、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
    十五条 评审专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
    评审专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评审。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十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
技术复杂、专业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
    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需求和评审需要优先从评审专库专业分类三类别中抽取专,若三类别备选专数量不足,可从该专业上(二)类别中抽取,专数量仍不足的,可以跨区域抽取。
    十八条 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审专,通过专管理系统自动拨打语音电话和息通知。确认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确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及时通过系统电话回拨取消并确认结果。
    十九条 评审专抽取成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应及时在专管理系统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保管。
    二十条 评审专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专不得在被抽到并确认参与评审后主动透露被抽取信息。
    二十条 在评标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报告交由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六十四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致的”的情形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通过后,再由评审专签署姓名。
    四章 评审专履职管理和评价
    二十二条 评审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自觉维护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出书面记录;
    (四)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宜,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条 评审专履职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活动;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客观、公正、审慎评审原则,不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开展独立评审;
    (五)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定义务;
    (八)以评审专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九)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评审专有上述()至(八)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标评价”的方式,对评审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审专履职评价要客观公正。评审专对履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单位申请核查。
    五章  评审专监督管理
    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发现评审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向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同财政部门报告。
    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等发现的评审专违法违规行为,由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二十八条 评审专同时进入综合评标专库的,在综合评标专管理和使用中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禁止参加评标活动、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的,财政部门可停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
评审专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规定对评审专进行联合惩戒。
    二十九条 各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平台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的个人情况。
    三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章  附  则
    三十条 评审专劳务报酬应按照标准支付。因评审造成质疑、投诉的,评审专配合质疑、投诉处理等事宜时不再支付劳务报酬。
    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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