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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71号)精神,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有保障的优势,综合运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以下简称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良性互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财政引导,鼓励依法融资。财政部门发挥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管理,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通过提高合同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激发融资服务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鼓励中小微企业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坚持市场主导,实现互惠互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融资服务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实现合作共赢。

坚持创新机制,推动“银企”对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力度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回款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都要公开,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为融资服务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奠定基础。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职能,及时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进行审核,监督采购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切实管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和开户行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到合同签订的回款账户。

(三)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信息化平台

省财政厅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对接融资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和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强化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闭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积极推进财政国库支付系统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对接。

(四)着力提高融资效率

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对有融资意向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融资服务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对具备放款条件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中小微提供灵活多样的提款方式和还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五)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行为规范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融资业务,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准入门槛。融资服务机构在开展融资服务时,要及时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核对信息等方式确认合同真实性,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三、融资基本程序

(一)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有意向按照本方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融资服务机构,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备案。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应提供有关资料,包括:

1.融资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2.遵循本方案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有关规定的承诺函;

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4.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

5.针对本方案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6.其他成功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7.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

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后,根据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信息化系统的对接。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根据融资服务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融资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服务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中小微企业向融资服务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融资服务机构的要求开设收款账户。融资服务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在该银行开设收款账户。融资服务机构为非银行业机构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账号。若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需要变更合同约定账户的,中小微企业需向采购人申请变更融资服务机构要求的收款账户。中小微企业应按融资服务机构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服务机构指定的回款开户行和账户。

(三)融资服务机构放贷

融资服务机构通过对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本机构规定的相应融资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融资服务机构向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在合同上注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标识,避免多家融资服务机构对单笔政府采购合同重复融资现象发生。

融资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合同账号。如确需变更的,应由采购人和融资中小微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融资服务机构确认后方可变更。贷款结清后,合同账号变更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合同资金支付及还贷

中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及时开展履约验收,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手续,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账户。融资服务机构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及时锁定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资金,优先将回款资金用于还贷。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银监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合力,协同推进当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要加强信贷指导和金融监管,引导融资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融资服务机构对产业带动强、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重点开展融服务。

(二)强化责任追究

中小微企业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融资服务机构违反信贷政策或违背承诺开展融资贷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财政部门应当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采购人或中小微企业行为造成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或产生纠纷,致使合同资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由责任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本息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的,应由责任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承当相应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普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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