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拒收中标通知书、拒交代理费,其实就是一种放弃中标、拒签采购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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