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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以存在过往合同纠纷为理由,不确定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吗

     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但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是有限的:一种是评审专家有问题,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是供应商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中标、成交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下可以顺延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合同纠纷,不符合中标无效的法律情形。首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没有问题;其次,合同纠纷不代表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认为,本案例之前的合同纠纷,财政部门并没有对供应商做出行政处罚,说明并未涉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合同纠纷和行政处罚性质不同,不是违法行为。纠纷不一定是供应商的错,也有可能是采购人的错。所以W供应商中标了,采购人不能以存在合同纠纷为理由认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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