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中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C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改造扩建工程设备,项目预算金额201.51万元,2023年1月18日,采购人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月14日开标,A公司参加了本次开标活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其报价为197.37万元,当天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中学与中标供应商B公司于2月21日签订了合同。
2月27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C公司认为质疑不成立并作出答复,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分析探讨
对于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产品制造商未进行工商登记,这是否构成虚假应标?
笔者认为,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判定。
其一,如果产品制造商符合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关于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规定的,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制造商就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系统里查询到,此时,采购人应该核实该制造商是否按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商平台是否按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公开或办理相关事宜。若以上事项经过采购人、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证实,且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名称和型号与该产品制造商所在电商平台中公开的名称和型号一致,则中标人不属于虚假应标。
其二,政府采购活动中适宜由自然人提供的农副产品、手工作坊产品以及书画、雕塑等艺术品,自然人可以选择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只需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即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的公告》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标注为“一般事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选择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其三,如果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属于上述第一、二项的情况,就属于虚假应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尚不健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造商进行工商登记,能够提升制造商的诚信履约能力,亦可倒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便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也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是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各地的电子卖场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门槛,众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农副产品、手工作坊产品生产者都可以通过上述平台享受政府采购的红利。
在多品目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人确实存在随意填写非核心产品(比如辅材、耗材等)产品名称和型号的现象,有的投标人直接写上“定制”二字,还有的投标人在网络上搜索类似的产品和型号,稍加修改就写进投标文件。究其原因有三:一是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的责任心不强。采购人缺乏具备专业采购知识的人员,采购需求调查不严谨,大部分是凭经验或者参照他人的项目依葫芦画瓢,未能制定清晰明了的采购需求,导致其对较多品目的采购项目无从下手,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在确定采购需求时仅简单以辅材、耗材一项来表述。因此导致投标人认为采购人都对此无所谓,投标人自然认为随意填写一些厂家、品牌型号就无关紧要了。二是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责任心不强。目前,全国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过4万家,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的代理机构存在执业能力较差、代理水平较低、缺乏专业定位等问题。有些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责任心不强,基本是按照自我的理解和经验来编制的,有的招标文件存在明显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部分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容易导致招标文件“回炉”,采购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犹如“拆盲盒”般充满了不确定性。三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责任心不强。投标人主观地认为,只要核心产品写上正确的品牌型号即可,非核心产品的数量较多,占总采购项目的金额小,不是采购项目的主要产品,于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随意编造了一些厂家、品牌型号,以达到其快速制作投标文件的目的。
(前两位作者单位为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第三位作者单位为江西省崇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