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单位来电咨询,反映该单位的公务用车加油业务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无法进行。后经查询发现,该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将公务用车加油的政府采购品目(以下简称品目)误选为“A07070101汽油”品目,而不是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所确定的“C23120302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品目。查明原因后,笔者想到一个问题:为了避免误选,那就要厘清这两个品目到底存在哪些区别,或者相互的边界在哪里?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于2022年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下称《采购品目目录2022版》)。《采购品目目录2022版》对“A07070101汽油”品目的说明为“包括航空汽油、车用汽油等”;同时对“C23120302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的品目说明为“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加油、充电、添加LNG、CNG、氢能等服务”。很显然,仅从两个品目的文字说明来看,并不能很好地厘清两者的边界,公务用车加油业务使用这两个品目,似乎都与其品目说明相匹配,那么,问题出在哪里?笔者认为,应该换一个视角进行思考。
在实践中,除了公务用车需要加油外,还有摩托艇等也需要加油,那么,摩托艇加油该用哪个品目?
“A07070101汽油”品目应该可以用,虽然品目说明并没有明确点明摩托艇加油也在此品目内,但品目说明最后的那个“等”字给了解释的空间。毕竟在制度设计上要求品目说明列举穷尽是不可能的,而这个“等”字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了兜底式的说明。那是否也能用“C23120302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品目?笔者认为,应该不可以。因为根据品目说明,它是供车辆专用的品目,而摩托艇不是车辆,因此不可以使用该品目。由此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假如采购人同时拥有公务用车与摩托艇的话,虽然同为加油业务,但由于用途不同,其适用的品目竟然不同。这明显不合适,也难以让人信服。实际上,不论是公务用车还是摩托艇,加油业务的实质就是采购汽油。由于这两个品目分属于货物类与服务类,因此有必要先厘清加油业务究竟是货物类采购还是服务类采购。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很明显,汽油是燃料的一种,而燃料属于货物,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油业务属于货物类采购。
其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既然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那么,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谁提供?自然是相关供应商。那么,供应商提供的是货物还是服务?从发票开具内容来看,供应商对加油业务开具的发票内容是成品油,适用的是13%的货物增值税税率,因此,也是属于货物类采购。
基于上述两项理由,笔者认为,加油业务应该属于货物类采购,即适用“A07070101汽油”品目。
或许有人会产生困惑:加油业务明明含有服务内容,为什么却被认定为货物?这涉及税务上对混合销售的认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换言之,就是只要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这与政府采购对采购标的属性的认定方法基本一致。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