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费用该由谁来支付?评审费用该由谁来支付?
在政府采购中,这两个问题其实不用纠结,因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先看代理费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虽然规定是“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市场是强势的一方,代理机构是不大可能跟采购人收代理费用的。另外,如果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分散采购限额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这不仅影响效率,而且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太协调。因此,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实践中,绝大部分项目也基本都是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来支付代理费用。有人会说,采购人自由选择代理机构,会不会产生廉政风险,比如借机向代理机构利益输送?所以,第十五条还规定,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监督的效果。我们再看评审费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从这条规定来看,评审费用是明确不能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来支付的。个别地方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将评审费用转嫁给供应商,这种做法应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