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项目,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该怎么办? 公开招标项目如何判定报价有效? 招标文件应该如何定价?
01公开招标项目的报价问题
公开招标的设备采购项目,包含两种设备,其中一家单位报价时,一种设备投标报价超过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填报的该设备的单价金额,但是该单位总报价未超过该项目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请问该单位是否应该废标?
答:投标是否有效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作出判定。
02公开招标项目购买标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公开招标项目,在卖标书期限内购买标书不足三家,可否不用等20天到期,直接发布流标公告后,向财政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只有到投标截止时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有三家但符合要求的不足三家,采购人才可以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03招标文件的价格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给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只有电子邮件版的招标文件 (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未提供纸质版印刷版招标文件,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是否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第24条以及财库[2019] 38号文中免费提供电子版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 [2019] 38号的规定,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非电子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04公开招标项目的评审问题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在针对业绩的一项客观分 (满分10分) 评审中出现分歧,其中一名专家A认为某投标人只能得8分,其余四名专家认为投标人应得10分。根据87号令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请问: 客观分是否属于“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 如是上述例子中,是否专家A应打10分而不是8分并同时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答: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的评分应当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发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的,应当要求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发现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