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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01特定认证机构所颁发证书不宜作为加分项

政府采购过程中,采用特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除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不得以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加分的条件。留言所述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02特定行政区域、行业的业绩不宜作为加分项

我单位拟政府采购一批家具,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提供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酒店类成功业绩,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采购中心认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将企业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违反规定的,但作为加分项并不与相关规定冲突。特向贵司咨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在您反映的问题中单位采购一批家具以承担酒店类成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

03A级纳税信用等级不宜作为加分项

现有一政府采购项目,商务评审要求供应商具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得2分。但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设置这项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实践中,采购人应当结合实际需求,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确定评审因素。A级纳税信用等级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04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等荣誉称号不宜作为加分项

关于湖南省地质博物馆物业管理服务,商务条款加分项中设置投标人获得由省级精神文明组织颁发的“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每1个计5分,最多计10分。我单位将该项列为招投标评比的加分项,符合法律规定、政府文件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权益需求,有不合理的地方吗?

答: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单位”等荣誉称号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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