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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政府采购合同,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吗?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问题: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满后,采购人在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不变化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主确定续签下一年合同,直至履约期满三年?如能续签是否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


答: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且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续签合同,不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但总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可以签订三年服务期限合同,则履约期满后采购人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友谊政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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