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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废,可以顺延得分第二名的供应商吗?

关键词


中标候选人数量;顺延第二名;重新采购


案例回放


某信息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后,投标供应商A公司就中标供应商B公司的资格问题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的理由是,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对本项目做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A公司不认可。因为该项目除B 公司外,还有6名供应商符合本项目的招标要求,应当在剩余的6名供应商中选择总分排名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辩称,经查B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因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仅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B公司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无其他中标候选人可供确定中标人,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认为,B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A公司最终得分排序第二,但并非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为6名,符合法定数量,但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一个采购项目可以推荐几名中标候选人?


2.唯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废,可以顺延第二名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采购文件一般会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我们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推荐。”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永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关于与评标方法对应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应不止1个,或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中标候选人有排名第一,那就也有排名第二、第三等,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2名以上中标候选人,就本案例,他建议推荐2名以上中标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可以为1个,但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不会这样做。”广东省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何家欣说,一个采购项目一般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防止供应商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或被质疑、投诉成立后,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可选的情况出现,只能重新采购。


问题二:杨永明则认为,采购文件规定只推荐1 名中标候选人,就会出现本案例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购。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六条规定,如果评审专家按采购文件规定只推荐了1名中标候选人,其他合格供应商并非中标候选人,此时,采购人就不能顺延第二名了。何家欣也认为,在评审专家没有推荐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来源:友谊政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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