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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包括分公司人员吗?

先来看一个诉讼案例: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价格扣除。A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在声明函中填写企业性质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为86人,营业收入为225.88万元,资产总额为2364.99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在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基础上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告后,B公司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时不属于小微企业,却享受了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质疑时发现,A公司在全国拥有十多家分公司,其从业人数远远大于86人,仅五个分公司的缴纳社保人数就高达892人。因此以A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存在虚假承诺为由,取消了A公司中标资格,并发布了更正公告。

A公司因公告被取消中标资格,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其分公司没有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总公司从业人数为86人,符合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随后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维持原质疑处理结果。A公司对该质疑答复不满,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市财政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接着A公司因不服市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依然败诉。

那么,中小企业划型认定中,总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包含其分公司的人员吗?《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未明确分公司、子公司能不能单独划型,那么总公司和母公司划型时是否应当包含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人数呢?

亚利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统计局在统计企业类型划分时,不认可分公司的独立统计资格,只能将分公司的营收和从业人数并入总公司统一进行划型,以此来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亚利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那么相应权利的获益方也应是总公司,在判断总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应该把分公司的资产并入总公司统一计算。

此外,根据工信部答复网友留言: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分公司不能单独划型。

就本案例而言,分公司是A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基础,排除分公司后的A公司显然不是一个完整的主体,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不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资格;且分公司也是A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A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效力自然及于分公司。另据了解A公司在询问过程中承认了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履行合同的操作模式,充分证明了A公司和分公司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A公司实际是以包含下属分公司在内的总公司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因此,在判定其是否能够享受政策优惠即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当然应将分公司计算在内,将公司法人(包含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定。

综上所述,按照《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总公司名义参加招投标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分公司不能单独划型。因此,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时应当将分公司从业人员计算在内。


来源:友谊政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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