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T采购项目中,有很多电子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也就是说,供应商投标涉及的这类电子产品,须通过国家强制认证标准,获得3C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3C认证设置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可否用声明函、承诺函予以证明?……关于3C认证的6个典型问题,财政部国库司作出的留言答复。
1.问:凡是涉及到强制性认证的功能参数都应当作为实质性条件吗?还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来确定?比如应急广播设备,由有线网、无线电和音频融合而成。音频涉及3C认证,无线电涉及型号核准。偏离无线电功能会导致丧失应急属性,偏离音频播放功能会导致丧失广播属性。且这两项强制性认证均以功能来判定是否应当认证。
国库司:如果采购标的国家有强制性认证要求,强制性认证要求应当作为资格条件。
2.问:根据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到的CCC认证等国家强制性认证,招标文件是否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纸质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供应商只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予以证明?
国库司:留言所述强制性认证(CCC)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复印件,也可上网进行比对,但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按政策须进行3C认证的产品,验收时必须提供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否则不予办理相关验收及结算手续。”,但是在评标现场经过网上核查投标人所投产品没有3C证书,这种情况是否决其投标?还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迟到验收环节再考虑?
国库司:关于具体采购项目的判断,请咨询该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4.问:招标文件将3C证书强制认证的证书核查放到产品验收环节是否不当?现场查询到相关产品没有3C证书,能不能以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为由否决该投标人?
国库司: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供应商在交付验收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