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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不一致,能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吗?

单一来源论证环节,5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4名专家认为具有唯一性,另一名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宜单一来源采购,这种情况下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通过吗?近日,有业内人士就这个问题咨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


我们知道,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必须提供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论证意见,并作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此作为监管部门的审核依据。但是,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对论证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存在种种的误区:如,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不一致时,可否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通过?本期《亚利聊政采》就和各位同行聊一聊这个话题。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了单一来源论证专家的组成,体现了最高监管部门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精神,也成为各地方实践中参照执行的依据。36号文第六条规定:参与项目“唯一性”论证的专业人员应不少于3名;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论证专家是供应商是否具有“唯一性”的裁判员,以独立身份参加“唯一性”论证,并对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与采购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论证,则可能会迎合本部门意见,妨碍采购公平、公正原则落实。


应该注意的是:36号文并没有要求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必须是单数。亚利查阅了一些地方制定的单一来源采购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论证流程”规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考虑是,论证专家在“唯一性”论证意见发生争议时要进行表决。一些地方还规定,当论证专家对于“唯一性”论证发生争议时,由论证专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这些规定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呢?


大家知道,在招标采购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这一原则是否可以沿用到单一来源论证环节呢?答案是否定的。从立法精神来看,单一来源“唯一性”论证应当实行一致通过表决原则,或者说一票否决原则,即:3名以上的论证专家只有全部毫无例外地明确作出“唯一性”论证意见,才能作为公示和审核的依据。如果有一名论证专家出具了项目不具备单一来源“唯一性”的论证意见,就意味着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是存疑的,就不能进行后续的公示和审核程序。也就是说,单一来源“唯一性”论证环节不可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因此,论证专家的组成是不是单数没有实际意义。


在招标采购评标报告签署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在单一来源论证环节能否适用这一原则呢?36号文第六条规定: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这意味着论证专家如果对“唯一性”未发表完整、清晰和明确的意见,没有给出明确结论的,没有签字的,只能认定为无效意见而不能视为同意论证意见。


单一来源这些制度设计,体现了最高监管部门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慎原则。这就要求:最后提供论证意见的专家人数要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数量相符。如果有缺失或者有一名专家签署不具备“唯一性”意见,则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基于审慎和方便社会监督的考虑,制度对于论证专家必要的个人信息公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等。《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还特别要求:论证意见部分必须由专家本人手工填写。因此,施行电子化采购的,应当提供专家手工填写材料上传入口,不可以由系统按照标准字体打印、签字代替。


来源:友谊政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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