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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标的名称”写成“项目名称” 要废标吗?

关键词


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标的


案例回放


某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质量提升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与另外两家投标人报价极其相近,有围标、串标嫌疑;2.中标供应商无资质、无投标经验,且高价中标,评标结果有暗箱操作、人为操纵的嫌疑。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根据现有材料,不能因三家投标人报价相似就推定其有串标、围标事实。此外,该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所以投诉不成立。但是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第二部分“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中的“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质量提升项目”,且该情形影响了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中“标的名称”写成“项目名称”,要废标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告诉记者,“标的名称”与“项目名称”有区别。“项目名称”是指采购项目的名称,可能涵盖了所有采购内容,“标的名称”是指采购项目所包含的具体采购内容。采购标的涉及企业划型,不同的采购标的,其所属行业不一,在同样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下,划型不一样,会影响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案例属于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


如果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了上述情况,如何处理?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刘锋表示,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导致评审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同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说明情况。


江苏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业务二科科长曹毅提醒,因为采购文件编制疏忽最终导致废标实属可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采购标的及其所属行业。在实际执行中,可参考《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另外,《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2〕8号)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咨询专业机构,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方便供应商按照所属行业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如果因“标的名称”不明确影响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来源:友谊政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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