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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要求2分钟内演示18项软件指标,合理吗?

关键词


演示;符合性审查;软件采购


案例回放


某学院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80万元。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演示3D动态仿真软件,演示指标有18项,全部为*号条款(实质性要求),但演示时间仅2分钟,演示时间设置不合理。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未全部看完演示就认为所有供应商“可以体现和反映出软件的功能要求”,不客观、不公正。


财政部门调阅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评审档案、质疑答复等资料后查明,该项目对演示时间设置较短,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未要求供应商对所有“*”号条款进行演示,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对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的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要求演示18项软件指标,只给2分钟时间,合理吗?


专家点评


“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需要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关于样品的规定,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因此,招标文件应当对演示的内容、顺序、时长、现场要求等规则进行明确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晶说。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秋萍认为:“关于每一个供应商演示时间到底多长合适,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演示时长的设置要合理,也就是说:按照常识判断,应当保证在要求合理的前提下,一个正常操作的供应商能够顺利完成演示。”


“本项目要求软件演示的指标数量有18项,但演示时间只给2分钟,导致供应商演示不完,显然是招标文件存在违规条款,属于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提醒,“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经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修改相关内容重新招标,而不应当视为所有供应商符合性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尽到审慎义务的违规行为。”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谭娴提醒,从立法本意来说,对样品、演示的要求仅限于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本案例中,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作为证明软件产品符合功能要求的关键环节,有一定合理性。如果18项内容演示时间过长,采购人应当对演示指标进行取舍,采购文件可以规定只演示几项关键指标。


综合来看,本案例要求18项演示却只给2分钟时间不合规。要求现场演示需注意把握以下要点:能通过书面形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不得设置演示环节;软件、信息化等采购项目可以结合实际要求演示,但应确保演示内容和采购需求密切相关,且保证供应商能够在规定的演示时间内完成演示,评审方法要明确每一项演示的评分标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来源:友谊政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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