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如何让主观评审更加客观公正
■ 古力明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分为客观评审和主观评审。对于客观评审,各评审专家自主判定后,需评标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评审相对客观规范。对于主观评审,由各评审专家自主打分,加之相关法律体系没有对评分偏离度范围作出明确要求,这就导致项目在实际运行中会出现一些问题。
以山东省某公立学校2023年采购项目为例。该项目满分分值100分,主观分分值34分,6家供应商投标,评标委员会7人。项目评分表见表1,项目主观分表见表2。
由这两个评分表可以清晰看到,对于供应商2的主观评分,专家5给出了满分34分,而专家6仅给出了12分,两个专家给出的评分相差了22分,这也直接导致了供应商2无缘中标。
再以山东省直某单位2023年采购项目为例。该项目满分分值100分,主观分分值37分,6家供应商投标,评标委员会3人。项目评分表见表3。专家2和专家3的评分相差了13分之多,据了解,这13分的差距基本全部来自主观分。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因为:采购文件编制功夫下得不够,导致主观评分设置细化量化程度低;个别专家职业素养不足,倾向性明显;中标公告宽泛,没有公示各专家主观打分明细。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客观公平,损害了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利于经济发展。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借鉴江苏、浙江、四川等先进省市的做法,同时与相关评审专家、投标企业深入交流,笔者结合日常项目运行,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细化量化主观评审因素。
建议采购人通过咨询、论证、市场调研,对主观评审涉及的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使用要求等方面作出准确判断,将主观评审因素分级分档,对应分值要明确具体。如,对于某单位设备采购中的某项功能,采购人应明确掌握市场中该功能优劣的层级分布,对应层级和项目使用需求,设置出不同档次详细分值。同时,建议减少主观分设置,真正实现主观评审客观化,为公正评审打开前置阀门。
第二,优化主观评审流程。
政府采购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独立行使职责,不应有任何利益关联,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但传统的评审流程存在一定漏洞,应将专家的主观评审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就需要不断优化评审流程。浙江省财政部门要求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笔者建议,如果专家对各供应商主观打分差距较大,则应要求该专家对主观评分较高和较低的企业,作出书面评价,高分、低分要明确原因,不能出现不负责任和不留痕的评分。
第三,公开专家主观打分。
公开透明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公开,既有利于公众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减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目前,国家统一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方式、发布模板,建议公开专家的打分明细,特别是每位专家给各供应商的主观打分明细要进行公开,让企业对专家的主观打分进行真正的监督,避免主观打分乱象。
第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江苏多措并举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就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纪律教育,通报评审活动中发生在专家身上的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等15种突出问题和表现,以及不能独立评审、提前“跑风漏气”等20种不合规不公正评审的严重问题,并通报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要求专家引以为戒,依法依规评审。上述做法值得借鉴。笔者建议,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上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发条,严把专家入口关,规范评审行为,增加专家评审大数据监测和项目随机抽取频次,提升专家对评标工作的敬畏感,保障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运行,营造有利的经济环境。(作者: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