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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L 

二、项目名称: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25房间 

 被投诉人:浙江财经大学,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19F-H(1908)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11层1104
2 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6层A603室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无 无 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L,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未按照法定磋商程序评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没有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磋商小组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事实依据:1、针对我司提出的“未按照法定磋商程序评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没有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磋商小组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的质疑,在《质疑答复函》中,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评审,磋商过程是磋商小组在政采云向供应商发起的“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标项1】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响应:1、是否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书面文件,我司认为此文件是对磋商文件的承诺函,不认可回复此文件是与磋商小组针对技术规格、要求等进行磋商。如果这份如此敷衍的书面文件内容代表磋商,只能说明磋商小组没有认真审查响应文件,评审已经被影响。2、针对我司提出的“本项目极其复杂,虽然是服务项目,但是标的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此次参与磋商的有6家供应商,根据中标得分结果,有三家提交了不超过15分钟的视频文件。磋商小组在09:08:37至09:48:32不到40分钟时间完成6家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认真审查,审查时间明显偏短,有悖于常理。”的质疑。在《质疑答复函》中,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是“磋商小组在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还将进行综合评分”。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没有直接回复磋商小组在09:08:37至09:48:32不到40分钟时间如何完成6家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认真审查(包含3家供应商不超过15分钟的视频文件)的质疑,此回复与答复函质疑事项1(二)中磋商小组认真审查响应文件相矛盾。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公司(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有失客观公正及专业性,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信息不合规,缺少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无法知道中标供应商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标的服务,侵害了我司知情权。事实依据:1、9月25日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中缺少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根据磋商文件内容,本项目标的有1.一体式处理终端、2.云平台一体机、3.机房环境改造(包括提供防火地毯、室内监控设备、防盗门窗、LED灯光系统、网络环境优化等)、4.数据库维护与更新、5.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6.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7.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例如根据第三章(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响应无效。公示结果没有公示相关产品型号,无法知道中标供应商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标的服务。2、在《质疑答复函》中,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回复是质疑部分成立,具体内容为:“规格型号:本项目为一项整体集成服务项目, 无具体规格型号。数量为: 1整套。单价:本项目最后报价按服务总价报价,故公布总价。服务要求:本项目已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服务要求相关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但是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需要提供上面7项标的品牌、规格型号或具体服务等和单价,不存在招标公司所说本项目为一项整体集成服务项目,无具体规格型号。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2、《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诉事项3:1、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大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控股企业,不符合磋商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实依据:1、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查询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大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控股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参与了2023年8月16日开展的第一次“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磋商并中标,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营业收入11608.2万元,资产总额22252.8万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上一年度从业人数321人,属于大型企业。2、在《质疑答复函》中,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了本项目磋商,并在响应文件中声明了其为小型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为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经我公司向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确认,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书面“说明”其属于中型企业,并提供了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贵公司所述“为大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的情形。”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上面对上年末从业人员(人数)的定义是:“从业人员数为上年末从业人员数,包含在岗职工、劳动派遣及其他从业人员。”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是在岗职工,还没有包含劳动派遣及其他从业人员,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上一年度从业人数321人,同时中经网是专业做数据采集、加工的公司,对于数据最专业,他们提供材料混淆概念更凸显此公司的不诚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系统,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于信息填报、公示有明确的规定,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只片面的了解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对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内容视而不见,足见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有失客观公正及专业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投诉事项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磋商小组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事实依据:“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分别于2023年8月16日(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和2023年9月22日(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L)分别进行了两次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两次磋商过程中对我司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1、第一次磋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我司认为该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8月22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磋商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8月28日浙江求是招标电话告知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要求我司撤销质疑,同时邮件发送了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的证明材料,在此期间浙江求是招标公司多次电话催促我公司发送质疑撤销函,并说中经网放弃中标后我司已经没有了质疑对象,诱导我司放弃质疑,同时也表示他们会上报财政部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放弃中标一事,财政部也会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处罚。2023年9月1日,政采网发布结果公告,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放弃中标,本项目废标。求是招标公司作为专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停诱导我司放弃质疑,却没有告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求是招标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司知情权,对我司实行歧视,如果我司质疑成功,作为项目第二推荐候选人,合格供应商有5家符合法定数量,我司中标,这样就不用再开展第二次磋商,而且我司报价比第一候选人低10.9万元,这样就不会给政府、学校、企业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2、第二次磋商资格审核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很容易的从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名称上面去核实两家公司是否有关联性,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确通过了资格审核,表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认真核实。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我司与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得分、总分一致的情况下推荐了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二候选人,我司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磋商小组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3、第二次磋商中,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进行了报名,没有提交投标文件,显然,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放弃了中标却没有得到惩罚,同时,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也是在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授意下参与的此次投标,请核实中经网放弃中标的行为是否已经上报财政部,避免此公司再次扰乱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投诉事项5:评审公平性,评审专家存在评分畸高、畸低问题,专家3对我司商务技术打分不公正,违反客观、公平、审慎原则。事实依据: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序号5、6、7三个项目在平台的体系架构、功能模块、实现思路和关键技术上面都基本一致。公布的商务技术评分细则显示序号5、6、7的技术分满分都为5分,专家1与专家2给参与投标的6家供应商中排名前3的供应商都给出了5分的满分、给排名后3的供应商都没有给到5分的满分。专家3除了给我司序号5打的3分、序号6、7各5分,其他所有供应商的序号5、6、7都给出了5分的满分。由此可见专家3与同时参与同一个项目评审的其他专家相比,评分出现偏离;专家3在评审序号5、6、7类似项目相比时,评分也出现偏离,导致我司在技术评分部分得分低于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与磋商文件要求不符合,存在重大负偏离,但专家评分为满分。事实依据:1、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四条(6)实验项目建设水平要求。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和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上述三个实验项目中,达到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要求的项目不少于一个。2、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是教育部双万建设的核心内容,经管类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从2019年开始评选,目前已经评选了2批国家级,对于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教育部有明确的要求,如交互性实验操作步骤须不少于10步,如果在2019年-2022年期间没有与学校联合建设并成功获得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成功案例的供应商,要在这么紧急的时间内建设达到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要求的项目不少于一个,是不可能完成的。3、根据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奥德塔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建设经验;根据政府采购网查询,奥德塔公司的高校建设业绩只有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新校区信管学院实验中心设备购置项目(新竣工楼配套);另外在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网址略)查询到,数据中台建设(二期)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被否决。4、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和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三个项目占据了“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五分之三的内容,建设要求标注▲,可见三个项目的重要性。鉴于上诉情况,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疑为虚假应标,请按照我司提供的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成功案例材料提供相应的建设能力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事项7:中标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第2候选供应商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有围标嫌疑,损害我司合法权益。事实依据:1、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参与2023年8月16日(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的磋商,基于项目的复杂性,前期又没有虚拟仿真项目建设经验,奥德塔公司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编制出完善的报价文件。2、2023-10-18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的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的服务要求,2023-11-01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合同公告,两份公告材料内容有:“我司已获得《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平台》建设单位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拟同意予以技术支持的函复,可更好的实现原平台的数据更新和维护”,由此见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有关系,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又是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单位,中标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第2候选供应商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有围标嫌疑,损害我司合法权益。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疑似都是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的围标单位,请核查两个公司报价文件。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诉请求:1、中标无效处理。2、取消第2候选供应商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磋商资格。3、按评标报告的排名顺序确定第3中标候选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4、调阅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查处是否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等违法违规现象。投诉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本项目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审。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评审小组成员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八)超出范围要求供应商对实质性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在评审现场以外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磋商过程不得由供应商主动提出,是磋商小组向供应商发起。经审核本项目评审过程资料及录音录像,本项目磋商过程均由磋商小组于2023年09月22日9时48分书面(政采云平台)向供应商发起,向投诉人发起的磋商内容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标项1】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响应:1.是否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请将上述问题的响应于2023年09月22日10时19分前在线递交。”投诉人提交了回复函。本项目于2023年8月16日第一次进行采购,根据采购需求进行了磋商,本项目第一次采购因故废标。采购人根据第一次采购磋商情况修改了采购需求,于2023年9月22日进行第二次采购,故本次采购磋商仅需向供应商询问是否完全响应。投诉人所述“认为此文件是对磋商文件的承诺函,不认可回复此文件是与磋商小组针对技术规格、要求等进行磋商。如果这份如此敷衍的书面文件内容代表磋商,只能说明磋商小组没有认真审查响应文件,评审已经被影响”是投诉人主观推测,没有事实依据,客观上本项目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审。且投诉人在质疑过程中未提及上述内容。我公司在质疑阶段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磋商小组在09:08:37至09:48:32不到40分钟时间完成6家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认真审查,审查时间明显偏短,有悖于常理。我司怀疑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评标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明确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不代表评审结束,磋商小组在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还将进行综合评分。”上述回复已明确说明磋商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评分在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进行,本次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时间在10:15:00,故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时间并非投诉人所述的“磋商小组在09:08:37至09:48:32不到40分钟时间完成6家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认真审查。”另,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审查时间的长短与“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评标专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并无关联。投诉人所述“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没有直接回复磋商小组在09:08:37至09:48:32不到40分钟时间如何完成6家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认真审查(包含3家供应商不超过15分钟的视频文件)的质疑,此回复与答复函质疑事项1(二)中磋商小组认真审查响应文件相矛盾。”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已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具体如下:成交标的名称:“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仅此一项,项目属性为服务)。规格型号:本项目为一项整体集成服务项目,无具体规格型号。数量为:1整套。单价:本项目最后报价按服务总价报价,故公布总价。服务要求:服务要求相关内容详见更正公告(见附件8)。我公司已按照成交供应商实际提交的内容如实公布。另,根据本项目《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2023]36313号-001,本项目为软件集成实施服务。投诉人所述“招标代理公司(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有失客观公正及专业性,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信息不合规,缺少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无法知道中标供应商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标的服务,侵害了我司知情权。”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了本项目磋商,并在响应文件中声明了其为小型企业。经我公司与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书面“质疑答复函”声明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是中型企业。经我公司向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确认,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书面“说明”其属于中型企业,并提供了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纳人数证明材料。依据现有材料,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投诉人所述“为大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的情形。投诉人所述“对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人员数不属于本项目评审需审核的材料。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投诉人所述“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经核查本项目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全程独立评审,我公司未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投诉人所述“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我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收取投诉人发来的关于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QSZB-Z(F)-E23174(CS))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并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放弃中标的说明函》,我公司将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的情况告知采购人,采购人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向浙江省财政厅报告,并提交《关于浙江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QSZB-Z(F)-E23174(CS))取消中标结果的说明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成交供应商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质疑主体不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权益受到损害可提出质疑的情形,我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电联投诉人解释说明该情况。投诉人的质疑函撤销与否,关系到我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书面质疑答复,为明确该事项,我公司就是否撤销质疑函事宜与投诉人进行多次确认,不存在投诉人所述“要求我司撤销质疑”的情形。投诉人与我公司多次电联后明确要求我公司发送已发起“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的截图材料再发送质疑撤销函,我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下午16:45将截图材料发送投诉人邮箱,2023年8月31日17:37收到投诉人发来的《质疑撤销函》。处理质疑期间我公司多次与投诉人电联,解释说明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相关问题,并强调对质疑内容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与我公司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本项目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我公司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依法合规进行质疑处理,投诉人所述“求是招标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司知情权,对我司实行歧视”缺乏事实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磋商,我公司无需对该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我公司无权拒绝其参与磋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投诉人与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是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的。投诉人所述“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三)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我公司无权拒绝其参与磋商。其余与本项目质疑事项无关的情况,我公司不予核查。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经核查投诉人主观分得分情况:专家1为48分,专家2为52分,专家3为50分,平均分为50分,专家3的评分不属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规定的“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的得分情况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主观分得分非必定一致。投诉人所述“评审专家存在评分畸高、畸低问题”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事项6答复:经核查,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已对采购需求做出无偏离响应,经磋商小组认定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符合采购需求。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供应商同类合同的业绩证明材料,经磋商小组按照本项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认定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材料有效。投诉人所述“根据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奥德塔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建设经验:根据政府采购网查询,奥德塔公司的高校建设业绩只有改善办学保障条件,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新校区信管学院实验中心设备购置项目(新竣工楼配套);另外在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https://etp.faw.cn/ag/zbhxrDetail"quid=09787fee-93f7-431a-8f5e-63800e259a5a查询到,数据中台建设(二期)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被否决。”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及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无效的情形。投诉人所述“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疑为虚假应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所述“请按照我司提供的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成功案例材料提供相应的建设能力证明材料。”不属于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要求。针对投诉事项7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最后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经核查,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经网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上述的情形。投诉人所述“中标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第2候选供应商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有围标嫌疑”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电子版)、评审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财经大学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内容一致。

相关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6答复: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项目案例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无偏离,项目案例真实可靠,相关合同扫描件和证明文件详见投标文件“三、供应商同类合同一览表”及相关合同扫描件。针对投诉事项7答复: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注册的法人企业。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DT)是一家大数据+AI服务商,总部位于北京,在西安、长春等地域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奥德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证企业,中关村金种子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性中小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奥德塔的专业团队具备多年的大数据+企业应用解决方案的实践经验,核心团队成员从事管理咨询和企业信息化领域服务超过20年。奥德塔长期从企业信用风险、大数据决策分析、精准获客、供应链金融、高校教育实验室、数据平台等业务方向,核心团队服务过的金融、央企和政府单位、集团公司、高校教育等领域客户包括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中国石化、中国船舶、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材国际、重庆百货、物美集团、吉林金融控股集团、京东方、德生股份、吉林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联合大学等上千家特大型企业、政府和高校客户。奥德塔教育行业建设方案构建了基于动态大数据资源中心的教育体系、课程使用、实训案例、数据资源及真实大数据项目的场景化方案,为实现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就业能力,使其符合企业人才需求而提供专业支持。以人才培养方案为核心,具备支撑教学、高校就业、助力科研三大优势。方案在学生教育方面突出实训、强化学习、注重实战等特色,以资源、平台、案例、报告四方面打造专业的教学和实训体系,为学生的就业导向提供引导和深入分析,实现学生学习-实训-就业全面一体化优势的集聚整合。单位优势及特长:1、业务方向:公司自设立之初便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专注于数据采集、文本数据处理和NLP、数据清洗和标准化、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数据治理体系咨询等业务方向的及软件开发及实施服务多年,拥有多项软件产品平台及数据中心,在企业数据服务、信用风险预警、投融资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高校大数据教育方面具有行业领域的领先优势。2、经验优势 在公司所处的行业领域中,既往的项目成果是客户选择服务提供商的重要依据。经过在行业内的多年深耕,公司已经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取得了大量优秀的项目成果。3、人才优势 公司拥有优秀的研发和技术团队,并且进行了较为完善的人才梯队建设,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超过95%,拥有优秀的系统架构师、系统设计师、算法工程师、程序工程师,同时拥有咨询、设计、开发、测试等不同领域的人才,人才结构均衡。4、服务网络优势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人才服务以及运维服务体系,可以实现对解决方案交付、人员交付及运维服务的贴身覆盖和及时响应。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通过本地化的服务人员进行前期咨询与方案设计、中期项目实施管控、后期上线交付等专业化流程和质量管控,有效保障了项目实施部署效率和成功率。我公司长期秉持恪守承诺、专业执着、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对投诉事项中的不实内容保留依法追究投诉供应商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1、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控股股东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2、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是中型企业,不存在投诉供应商所列事项。依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以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填写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数量,以2022年12月底的社保缴纳人数为准。截止2022年12月,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参保人员为298人(可见企查查等企业查询网站,并提供了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型企业说明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符合中型企业资格。综上,我公司针对“投诉书”中关于我公司的投诉内容之答复意见为: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控股公司为中型企业说明及社保单位缴费证明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L),2023年9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22日09:00开启响应文件,共有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响应,9月25日发布第一次采购结果公告,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为1591000元。10月18日发布第二次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结果更正公告),补充公布服务要求内容。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建设已经完成。

二、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第一次发布的关于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四、主要标的信息显示: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第二次发布的关于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的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二、更正信息显示:序号1 补充公布服务要求内容,并附上了相关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需求偏离表。

三、磋商文件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性为:服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磋商文件 第二章 四、技术要求:2.1 采购内容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计量单位

1

一体式处理终端

16

2

云平台一体机

1

3

机房环境改造(包括提供防火地毯、室内监控设备、防盗门窗、LED灯光系统、网络环境优化等)

1

4

数据库维护与更新

1

5

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

1

6

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

1

7

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

1

磋商文件 第二章 四、技术要求:2.2需求清单 2、软件部分(6)实验项目建设水平要求。▲上述三个实验项目中,达到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要求的项目不少于一个。

磋商文件 第二章 四、技术要求:4.数据库更新与维护 演示要求:1.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演示内容,演示形式可以以软件demo或类似项目真实软件演示,以PPT或图片形式演示的,演示分为0分。......2.1根据“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原则,供应商需将以上软件演示及讲解过程录制视频,演示时长不超过15分钟以.mp4格式存储于U盘。供应商须自行核验U盘中的视频能正常播放,保证视频无需转码即可直接用主流播放器打开播放。

磋商文件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六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二)信用信息查询......;(三)符合性审查......;(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磋商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名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磋商内容无法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不少于半小时)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zb05@qszb.net)或传真号码(0571-87666116)提交。(五)最后报价:.......;(六)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七)汇总商务技术得分.......;(八)排序与推荐......;(九)编写评标报告.......。

磋商文件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二、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细则

价格分(10)

最后磋商报价

10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商务分(5)

……

……

……

技术分(85)

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

5

【主观分】

供应商提供的总体建设方案,详细阐述平台的体系架构、功能模块、实现思路和关键技术,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①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写完整,实现思路清晰明确、关键技术描述完整,建议明确且可实施的得5分;

②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述有欠缺,实现思路清晰及关键技术描述有缺漏,建议内容实施性一般的得3分;

③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述简单,实现思路清晰及关键技术描述有缺漏,建议内容实施性模糊的得1分;

未提供内容的,不得分。

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

5

【主观分】

供应商提供的总体建设方案,详细阐述平台的体系架构、功能模块、实现思路和关键技术,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①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写完整,实现思路清晰明确、关键技术描述完整,建议明确且可实施的得5分;

②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述有欠缺,实现思路清晰及关键技术描述有缺漏,建议内容实施性一般的得3分;

③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述简单,实现思路清晰及关键技术描述有缺漏,建议内容实施性模糊的得1分;

未提供内容的,不得分。

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

5

【主观分】

供应商提供的总体建设方案,详细阐述平台的体系架构、功能模块、实现思路和关键技术,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

①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写完整,实现思路清晰明确、关键技术描述完整,建议明确且可实施的得5分;

②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述有欠缺,实现思路清晰及关键技术描述有缺漏,建议内容实施性一般的得3分;

③总体建设方案体系架构符合采购需求,功能模块描述简单,实现思路清晰及关键技术描述有缺漏,建议内容实施性模糊的得1分;

未提供内容的不得分。

演示

7

【客观分】

演示形式可以以软件demo或类似项目真实软件演示,以PPT或图片形式演示的,演示分为0分。

演示内容:

①实验平台支持Netlogo、python、R、Stata、Matlab等语言与相关库,支持在线编程、支持代码直接运行测试及查看运行结果。

②实验平台可以进行人机交互、数据联动,并可展示丰富的图表,如三位模型、地图、散点图等。

③拥有开箱即用的计算资源与实操环境,支持文字、数据、代码、HTML和图片、视频等多种富媒体内容呈现。

④为项目分配独立的数据卷,实时保存用户的实验数据。

⑤使用混合云分布式容器技术,保证每位用户的实验环境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不会因为某位用户的操作错误而引起的宕机。

⑥提供便捷的数据共享与协同研究,用户可以一键上传和共享数据资源,并支持多人云端协同,进行项目合作开发。

⑦支持代码作业提交、一键恢复的功能、在线填写实验报告等功能。

⑧支持多用户管理,针对不同用户分配不同权限,同时提供“一站式”的教学全过程的管理,包括班级、学生、实验、资源库等统一管理,并提供学生的学习全过程的最终统计,并对学习结果等实现智能统计和分析。

⑨记录实验人、实验时间、班级、实验方法、综合评价与实验具体操作,方便学生与用户查询实验结果。

⑩问答专区包含实验结果讨论、留言等,方便用户就实验相关问题进行线上互动。

以上每条内容完全符合要求的得0.7分,不满足即不得分,本项最高7分。

四、磋商响应函显示:磋商小组分别向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金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新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供应商发出磋商响应函,磋商响应函的内容均显示“XX公司:‘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标项1】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响应:1.是否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金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新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供应商均回函回复:完全响应(或者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五、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磋商小组就评审条款序号5、6、7对投诉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打分分别为(3、5、5)、(5、5、5)、(5、5、5);就评审条款序号14.1-14.10对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的打分均为0.7分,对另外3家供应商的打分均为0分。

六、评审报告显示: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响应程度”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商务技术得分87.33分,价格得分9.65分,最终得分为96.98分,排序第一;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响应程度”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商务技术得分87.0分,价格得分9.68分,最终得分为96.68分,排序第二;投诉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响应程度”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商务技术得分87.0分,价格得分9.68分,最终得分为96.68分,排序第二;……。综上,现推荐成交候选人:第一成交候选人: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成交候选人: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的演示视频,视频时长分别为8分30秒、9分、8分28秒。

八、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显示:其分别对 一体式处理终端、云平台一体机、机房环境改造、数据库维护与更新、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等7个采购标的进行了报价,标明了采购标的的品牌、规格型号或具体服务、产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九、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显示:“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1人,营业收入为1680.08万元,资产总额为1385.5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显示: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股东为北京智联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显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300万元、北京智联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认缴700万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显示:从业人员321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97人、失业保险297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98人、工伤保险297人、生育保险298人。

十一、“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2023年7月24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16日14:00:00开启响应文件, 8月1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因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该项目于9月1日发布废标公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显示:“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68人,营业收入为11608.2万元,资产总额为22252.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同时,该项目采购人为浙江财经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二、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响应“软件部分:一、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二、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三、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六、实验项目建设水平要求。我方将三个实验项目对标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相关要求和标准,提供相应的视频以及相关资料,保证至少一个实验项目达到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4、数据库更新与维护......▲(3)......我司已获得《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平台》建设单位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拟同意予以技术支持的函复,可更好的实现原平台的数据更新和维护。”并表示无偏离。据评审报告显示,磋商小组认定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述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十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提供了由原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关于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的质疑事项6评审专家说明》。该说明显示:“经原磋商小组再次确认,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已对采购需求做无偏离响应,且在响应文件中针对三个实验项目内容做出对应方案,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对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独立评审,评分确认无误。”同时,专家3出具《关于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的投诉事项5评审专家说明》称:“针对第5项(主观分)评价: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经仔细查看供应商响应文件后,发现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需求响应上,基本是复制的采购需求内容。与之相比,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模块内容的描述进一步清晰,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模块描写完整、实现思路清晰。”

十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出具的《说明》。该说明显示:按照北京市《市政府审改办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1号),北京市在2019年已取消“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事项。如企业需标明中小企业身份,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自行确定行业代码后,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自行声明企业类型,企业对声明和相应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依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以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规定,我单位“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上一年度的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详见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显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小于300人,即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定义的从业人员小于300人。综上,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特此说明。其中,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显示,2022年12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297人,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人数为298人。

十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协助开展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协助开展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1月11日送达回函:“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2月23日送达回函: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中型企业”。

十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评审情况说明》及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截图、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记录》、“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L)相关资料。其中:

评审情况说明显示:......3、《关于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的质疑事项6评审专家说明》中提到的“且在响应方案中针对三个实验项目内容做出对应方案”在其响应文件的P95-P123。4、“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L开评标具体流程:该项目于2023年9月22日9点钟发起解密,截止9点零6分,所有响应供应商完成线上解密。现场工作人员于9点09分邀请评审小组进入评审现场,同时要求其先登录政采云平台,完成登录后由工作人员收取手机及身份证信息。9点13分现场工作人员完成主持,由评审小组进入项目评审,在评审过程中(9点21分)现场工作人员宣读评审纪律。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政采云平台开评标流程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汇总→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汇总→磋商评审→报价记录→商务技术评分→商务技术评分汇总→报价符合性审查→报价符合性审查汇总→报价评审→结果汇总”,因此在9点49分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磋商记录后,评审小组提出先观看各供应商演示情况,根据磋商文件评审办法记录演示情况。其中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提供演示视频,杭州金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新润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演示视频。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演示视频时长为8分钟30秒;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演示视频时长为9分钟;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演示视频时长为8分钟28秒。评审小组均完整查看3家供应商演示视频。项目评审整体环节时间点如下:9点整进入供应商解密环节;9点09分邀请评审小组进入评审现场;9点11分评审小组完成政采云登录上交手机;9点13分完成现场主持,评审专家进入评审,9点21分现场工作人员宣读评审纪律。9点27分评审小组完成资格审查。9点47分评审小组完成符合性审查。9点48分评审小组发起磋商,要求供应商明确是否完全响应磋商文件,9点49分将磋商内容提交给各供应商。9点50分评审小组提出进行演示,9点52分播放“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演示内容,演示时间8分28秒;10点02分播放“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演示内容,演示时间9分钟;10点14分评审小组确认磋商内容,10点15分现场工作人员发起第二轮报价作为最终轮报价。10点16分专家进入政采云平台上的评审打分环节。10点18分播放“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演示内容,演示时间8分钟30秒。10点27分所有供应商演示完毕。12点02分评审小组提交分数,现场工作人员核查各专家打分情况。12点07分所有评审小组完成政采云平台打分,12点12分评审小组完成评分签字确认,12点13分公布报价评审小组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审。12点21分组长确认第一成交候选人提交给评审小组,12点22分评审小组线上结束评审。12点31分评审小组完成评审报告签字确认。(政采云流转平台日志详见附件3截图。)5.针对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是否存在围标情形,我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重新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经评审小组核查,无证据材料显示两家供应商存在围标情形。(详见附件4)......。

协助答复记录显示:......经查看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无法认定两者存在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综上所述,无证据材料显示两家单位存在围标情形。

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截图显示:2023年9月22日09:06:11开启评审,09:49:46发起磋商(操作人:XXX 评审专家),09:52:11杭州新润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磋商响应函,09:54:09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回复磋商响应函,09:56:05杭州金甲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磋商响应函,09:56:17北京汇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磋商响应函,09:56:54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磋商响应函,10:01:44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磋商响应函,10:15:06发起最终报价(操作人:XXX,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0:16:14杭州新润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报价,10:16:36北京汇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报价,10:16:51杭州金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报价,10:16:53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报价,10:17:21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报价,10:20:39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报价,12:12:34向供应商公布商务技术得分,13:20:54向供应商公布评审结果,13:21:46提交评审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磋商小组应当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共有投诉人等六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于2023年9月22日09:49:46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磋商响应函,投诉人等六家供应商分别通过政采云平台回复完全(或者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10:15:06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最终报价通知,投诉人等六家供应商分别通过政采云平台提交了最后报价。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投诉人分别提供了演示视频,视频时长分别为8分30秒、9分、8分28秒,其他投标供应商均未提供演示视频。12点31分评审小组完成评审报告签字确认。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确认,并提供了《“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评审情况说明》、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截图等材料,提供了与每家供应商本次磋商内容的理由“本项目于2023年8月16日第一次进行采购,根据采购需求进行了磋商,本项目第一次采购因故废标。采购人根据第一次采购磋商情况修改了采购需求,于2023年9月22日进行第二次采购,故本次采购磋商仅需向供应商询问是否完全响应。”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向磋商小组成员联系确认,本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明确,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不影响专家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评审。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本项目磋商和评审环节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不当情形。另,投诉人主张“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投诉人在提起投诉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对标的名称为一体式处理终端、云平台一体机、机房环境改造、数据库维护与更新、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的响应标的,分别进行了报价,标明了每个响应标的的品牌、规格型号或具体服务、产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采购结果公告并非公告采购报价明细。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告要求。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公告了“服务要求”,未公告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并未违反服务类项目采购结果公告要求。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其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投诉人主张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大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控股企业,不符合磋商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表示“控股股东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是中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为信息传输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中型企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一次磋商成交结果公告为2023年8月17日、2023年9月1日,投诉人已撤回对采购结果的质疑,提起本次投诉的时间也已经超过了投诉法定期限,故,投诉人对第一次磋商的质疑事项,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审查和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做了解释说明,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也未发现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不当情形。投诉人主张“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规行为”,投诉人在提起投诉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磋商小组应当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标准序号5、6、7属于主观评分项,专家3的评分未被磋商小组认定属于评分畸高、畸低行为。在投诉处理调查阶段,磋商小组成员和专家3对相关事项评审做了解释说明。投诉人主张“专家3对其商务技术打分不公正”,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经核查,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已对采购需求做出无偏离响应,磋商小组认定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符合采购需求。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供应商同类合同的业绩证明材料,磋商小组认定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材料有效。投诉人主张“成交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监管与智能决策实验项目、智能制造与减碳降污预测实验项目、能源安全监管与风险预警实验项目与磋商文件要求不符合,存在重大负偏离”,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成交供应商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材料存在不当情形,投诉人主张“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疑为虚假应标”,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仅以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表示“我司已获得《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平台》建设单位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拟同意予以技术支持的函复,可更好的实现原平台的数据更新和维护”,以及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为由,主张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有围标嫌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磋商小组表示“经查看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无法认定两者存在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综上所述,无证据材料显示两家单位存在围标情形”,提供了《协助答复记录》。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政采云平台调取查阅有关数据材料等手段亦未发现北京奥德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经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财经大学“数字化监管与公共决策实验室”项目(编号:QSZB-Z(F)-E23174(CS)L)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3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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