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凉山州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
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之规定,采购人代表李某不应该收取代理机构给付的评审劳务报酬,其劳务报酬应由采购人
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给付。责令李某加强对政府
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退回收取的劳务报酬人民币3000元:
3月12日,凉山州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李某某退回评审费人民币650元,没收其违法
所得人民币4350元,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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