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称,本项目应抽取“空气监测设备”专业的评审专家,而代理机构抽取的是“通用教学仪器”“专用教学仪器”专业的专家,不属于环境监测仪器的“相关专业”,导致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足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之所以抽取“通用教学仪器”“专用教学仪器”专业的专家,是因为评审专家库中无完全对应的专业类别,专业仪器类、气象类等专业在学习或从业过程中与类似教学仪器密不可分。A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公司投诉称,教学仪器范围广泛,而空气监测设备专业性较强,虽然评审专家库无完全对应的专业类别,但仍有其他与本项目关联度更高的相关专业专家可供抽取,如“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和“监测仪器”等。其他地市类似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的专业就是“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监测仪器”等。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则辩称,通过全国高考志愿填报平台等类似网站可查,国内大学专业仪器类、气象类、环境监测技术的学习,从业职业均可与本项目相关,而其在学习或从业过程中与类似教学仪器密不可分,故选择“通用教学仪器”“专用教学仪器”类别。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投诉人主张“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足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问题引出
专家库无完全对应的专业类别,该如何抽取专家?
专家点评
“在专家库无完全对应专业类别的情况下,我们也是抽取类似或相近专业的评审专家。”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是说。“实在没有,就找最靠近的类别,但我们一般都会提前征求一下财政部门的意见。”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实际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会把相关类似的专业尽量都选出来,人数比例最少不少于3倍。如果采购项目技术特别复杂,就告知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另一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称。
“对于评审专家抽取专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只明确从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设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资深人士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案例供应商的投诉没有法律依据,但为了确保项目评审更加规范,建议实际操作中尽量抽取与项目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业界资深专家表示,按现行制度,评审专家的抽取,来自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从程序上来看合法合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来源于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