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通知》规定,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针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通知》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三款情形,一是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是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适用前两项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可以与承接主体就合同价格进行再次协商。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的签订方面,《通知》明确,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原则下,允许“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原合同和续签合同累计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
《通知》还对合同分包、履约验收管理、采购绩效管理等做了进一步规范,鼓励购买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承接主体将通过单一来源方式承接的且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非核心、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以培育市场中小服务供应商;要求公共服务项目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且将验收结果在指定媒体公开;要求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