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是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购买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承接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康复服务的能力,掌握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在实施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可采用发放服务券、购买小时服务等形式,确定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实施方式。服务对象既可以由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认可的服务机构提供定期服务,也可以在托养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康复中心、社会组织等社区设施内接受定点服务,或接受居家康复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费用支付等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机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让承接主体了解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备资质、创办较早、运行良好、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满意度高的承接主体,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使用情形的,购买工作可依法确定。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对履约情况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在合同中期、终期或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具体实施康复服务工作。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评估,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加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责任和绩效意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绩效评价中侧重受益对象满意度指标。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