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二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除涉密采购、已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和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应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公开征询采购文件意见,且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三是在市政府采购网开设“意向公开”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专栏,并规范公开格式模版;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四是采购人收到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异议意见后,应组织论证,异议成立的,及时进行修改;不成立的,应与异议供应商进行沟通,求得一致意见。五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和文件征询意见公开后,在正式实施采购、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前,须向财政和集采机构反馈公开结果。财政与集采机构共同就发现问题再次进行提示与提醒。(杭永圣)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