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一步完善政采评审专家管理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就《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重点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监督评价作了细化和创新性规定。
据了解,结合实践中专家反映报酬低、部分专家拖延评审时间、部分单位不按标准支付报酬等情况,《征求意见稿》适当提高了报酬标准,并划分了支付区间。在具体执行层面,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工作时间在每天4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为600元;超过4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报酬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3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在评审专家监督评价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积分+评价”的综合评价办法。每年1月1日评审专家积分默认重置为8分,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同时,对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工作量、遵纪守法情况4个维度进行星级评定,最低为零星,最高为五星。最终,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处理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评价。市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评价和积分情况得出评审专家综合评价,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示。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评审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论证、履约验收、咨询的专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