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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受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的诉讼?

       某投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阶段未提出投诉,但是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投诉,请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应当受理?
        郭宪:应当依法受理该投标人在法定投诉期限内对中标结果提出的投诉。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赋予了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一阶段提出投诉、寻求救济的权利。中标结果公告与评标结果公示属于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同阶段,故投标人即使在评标结果公示阶段没有提出投诉,在中标结果公告阶段,即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10日内,如认为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仍然有权就中标结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投诉。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列举的异议前置程序仅适用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于开标的投诉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关于评标结果的投诉,并不包括对中标结果的投诉。因此,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人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而不必事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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