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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中是否可以取消最后报价?

      可否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谈判结束后,采购需求中及合同主要条款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没有实质性变动的,则不再安排最后报价,以响应文件中的价格作为最后报价。
      岳小川: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规定,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人不得限制或取消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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