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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以产地作为评分因素的做法合理吗?

    1.政府采购电梯(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在技术条款中对于曳引机等进行打分,其中原装进口曳引机分值较高,进口曳引机分值较低,国产曳引机分值最低,请问可以这样设置吗?如果不合理,是因为哪条法律规定?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需要相关审批手续,但上述电梯采购打分中原装进口曳引机及进口曳引机也需要采购单位有相关手续吗?
       岳小川: 1.以产地作为评分因素的做法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不符合公平原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2.进口产品管理约束的是产品,而不是部件。曳引机属于电梯的部件。供应商选择进口部件不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限制。


       岳小川: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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